消委说法双十一专案| 直播间下单迟迟不发货,商家客服人影也没有
各大平台都借着
双十一的名号不停直播
消费者们便不停拍拍拍
但时有发现
拍下商品后经常会有
商家不发货的情况
问客服也不回复
商家将产品的价格、性能、效用等相关信息放到平台上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具体信息时,就是向消费者发出要约,而当消费者一下单,则构成承诺,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
因此,当消费者拍下商品后,商家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货,客服对此也不回复并且一直未等到快递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1.如果消费者是直接在商家的直播间下单的,可以联系订单所在店铺的客服,询问什么时候才能发货。如果超过订单设置的发货时间,可以联系平台客服协助处理问题;
2.如果消费者是在商家委托的第三方售卖直播间下单的,可以直接联系直播间的客服,让其联系商家发货,或者让客服协助消费者联系商家发货。
3.在联系商家发货后,商家仍迟迟不发货的,则构成违约,此时消费者可以直接申请退款。
4.最后,如果商家既不发货也不受理退款申请,消费者可以收集好付款凭证、与商家协商的记录等证据材料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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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编辑:陈彦宋校审:黄炜主编:黄玮晶